今年61歲的四川德陽居民李珀在當?shù)匾患椅飿I(yè)公司長期從事保潔工作,她在清潔樓道時不慎滑倒跌落在樓梯上,造成髖關節(jié)骨折,落下九級傷殘。然而,由于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領取養(yǎng)老金,她不能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就難以被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yè)公司作出民事賠償。
像李珀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傷亡風險,但又難以參加工傷保險,導致勞動權益保障存在漏洞。這一問題亟待引起重視,并采取切實措施予以解決。
超齡勞動主要分為職場退休后再就業(yè)和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仍在打工兩種情況。超齡勞動者群體的出現(xiàn),既有職場勞動力短缺和市場議價較低的客觀因素,也有其身體條件、勞動技能和生活需要等自身訴求。既然在工作場所,就難免會遭遇各種情形的工傷保障問題。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他們只能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務關系,這就導致其存在工傷認定難、討薪維權難等現(xiàn)實問題。務工可以“超齡”,但權益保障不能“空白”,亟須法治補齊短板。
現(xiàn)實中,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愿的老年人并非少數(shù)。由民政部、全國老齡辦等多部門開展的抽樣調查顯示,2021年,我國19%的老年人從事有收入的工作;截至去年末,全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萬人,占總人口的21.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边@就意味著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再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也通常無法再為超齡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具體到德陽居民李珀提起的訴訟,她雖在當?shù)胤ㄔ旱膶徖碚{解下獲得了物業(yè)公司13萬元的賠償金,但自己仍承擔了30%的工傷責任。這也引發(fā)社會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的討論。有專家分析,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超齡勞動者不再適用勞動法規(guī)范,而歸入民法調整范疇,但訴訟時間成本較高,且無法確定是否能為其爭取到更多利益。
一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既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意愿,而企業(yè)從降低成本等角度考慮,也愿意招用他們。有勞動就會有風險,不能因為老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而把這個群體推到勞動保障制度邊緣地帶。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認可這種勞動,并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應該適時作出調整,以便適應職場現(xiàn)實并及時回應勞動者訴求。人們期待通過健全法律設計,有效消除這一群體的職場煩憂,讓其享有與其他合法勞動者同樣的權益保障,在職場能有更多的獲得感。對此,可嘗試兩種破解思路:一是放開勞動關系主體的年齡限制,讓老年人同樣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參加工傷保險;二是擴大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在先行試點基礎上,把工傷保險與其他險種拆分,讓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就業(yè)時,單獨參加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