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者小希通過了興晟公司組織的招聘考試,在收到錄用通知后,辭去原公司職務,應興晟公司要求完成了入職準備工作。正當小希準備按時前往興晟公司報到入職時,興晟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遲小希的入職時間,數次“拉扯”之后,小希見自己入職遙遙無期,故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為由將興晟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興晟公司賠償小希經濟損失16000元。
原告小希訴稱,其通過了興晟公司組織的應聘面試,并收到了興晟公司所發(fā)送的錄用通知。在回復興晟公司按時入職后,小希辦理完成了原工作單位的離職手續(xù),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準備了相應的入職材料。但在入職前夕,興晟公司的人事一直以各種理由推遲入職時間,故小希訴至法院,要求興晟公司履行締約過失賠償40344元,因準備入職而產生的體檢費、拍攝證件照費用261元,并承擔未入職期間小希自行繳納的五險一金費用2826.2元。
被告興晟公司辯稱,該公司認可小希參加其組織入職考試的事實,也承認向小希發(fā)送了錄用通知。但是因各種原因影響,該公司無法為小希辦理入職手續(xù),因此提前通知了小希變更入職時間,變更了入職通知的內容,同時也向小希說明了相應的風險和處理意見。小希未能入職完全是由于客觀原因影響,并非興晟公司的主觀惡意,所以興晟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小希也并沒有提供其存在實際損失的證據,數額畸高,故要求駁回小希的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希作為應聘者通過了興晟公司組織的應聘考試,并收到了興晟公司所發(fā)送的錄用通知,錄用通知上載明了具體的入職時間、入職崗位,并要求小希入職時攜帶原公司的離職證明或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收入證明、身份證、體檢報告等材料。該通知書系興晟公司希望與小希訂立勞動合同所發(fā)出的要約;而小希收到錄用通知后立即進行了回復,同意按時入職,系對于該要約的承諾。由于雙方當事人尚未建立勞動關系,故上述要約與承諾所達成的入職合意系預約合同,對于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興晟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持續(xù)推遲小希入職時間達一年之久,且至今尚未明確小希的具體入職時間,其具有締約過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小希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小希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而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法院則結合錄用通知載明的應聘崗位工資標準、興晟公司的過錯程度、小希離職停止工作而可能減少的權益及主張損失的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