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促進私募基金行業(yè)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1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對外發(fā)布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起草辦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
典型案例發(fā)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全過程
5個典型案例發(fā)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全過程,涉及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證券基金,已備案基金和未備案“偽基金”,涵蓋了非法集資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資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業(yè)賄賂犯罪等私募基金領域常見多發(fā)犯罪。
“這些案例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而且為私募基金從業(yè)人員劃出了‘紅線’‘底線’,教育警示從業(yè)人員要合法募資、合規(guī)投資、誠信經營。同時也是向社會公眾提個醒,哪些行為是非法集資,哪種情況下投資利益可能受損,切勿貪圖小利盲目投資?!鄙鲜鲐撠熑吮硎?。
5個典型案例,有的通過立案監(jiān)督對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訴;有的通過綜合運用間接證據有力證明在私募基金復雜運作過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積極追贓挽損,不讓犯罪分子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好處。各案均根據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法判處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
2022年以來,最高檢掛牌督辦兩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
據介紹,2021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檢掛牌督辦兩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訴,5起已作出判決。
此次發(fā)布的郭某、王某職務侵占案就是第一批督辦案件。案情顯示,2020年1月至10月,郭某多次利用擔任上海利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資金交易員的職務便利,在對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所投資債券進行賬戶間平移調整過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過虛增交易環(huán)節(jié)、低賣高買的方式進行債券撮合交易并從中牟利。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過券交易26筆,通過中某信托賬戶截留資金人民幣602萬余元,除支付代理費190余萬元外,其他資金轉入郭某、王某個人賬戶,用于購買股票、汽車、日常消費、個人存款等。
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判決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郭某、王某就在其中。2022年6月14日、10月24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郭某、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對郭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賠全部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利某公司。兩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三庭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私募基金犯罪,依法應當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充分發(fā)揮刑法的震懾作用。同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組織、策劃、指揮者和非法利益的主要獲得者,對于受指使參與的初犯、偶犯從輕處罰,對于積極退贓退賠或者自行化解矛盾、風險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依法從寬處罰。
正在研究起草辦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規(guī)范性文件
兩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持續(xù)加大對私募基金犯罪懲治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法處置私募基金犯罪。堅持穿透式審查認定思路,準確認定“偽私募”,對以私募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讓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偽裝逃避法律制裁;正確區(qū)別各類私募產品結構和性質,對于以隱蔽手段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資金的,準確認定犯罪手段和法律關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讓廣大的受害投資者因為復雜的金融結構而“求助無門”。
此外,將追贓挽損貫穿辦案全過程,注重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追查涉案財產,依法適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工作,最大限度為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各級檢察機關將加強與證券監(jiān)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會商研討、預防宣傳等多個方面開展常態(tài)化協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將加強與公安機關在引導偵查、明確指控證明思路、統(tǒng)一法律適用等方面的互相探討和合作,進一步提升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穩(wěn)妥防范化解行業(yè)風險。
2022年4月,最高檢會同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了修訂后的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對私募基金領域多發(fā)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予以修訂。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起草辦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