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法

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經(jīng)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號公布;根據(jù)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
《居民身份證法》分總則、申領和發(fā)放、使用和查驗、法律責任、附則5章23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